外交豁免权是指一国派驻外国的外交代表享有的特定权利和优待,以保证其能够正常执行职务。以下是关于外交豁免权的一些使用规定和具体法律条文: – 使用规定: – 绝对豁免权: – 刑事裁判之豁免:可不受驻在国刑事追诉,无出庭作证之义务。 – 行政与民事豁免:不受强制执行及处分、驻在国税务之缴纳义务。 – 功能性豁免权:特定国际组织或非邦交国之外交代表机构,与设置地或驻在国签署协定,其组织人员得享有部分的豁免权利。 – 滥用情形:如果外交代表以私人名义从事商务与其他经营活动而引起诉讼的,该外交代表不能请求获得管辖豁免。 – 法律条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第十四条:外交代表享有民事管辖豁免和行政管辖豁免,但下列各项除外,外交代表以私人身份进行的遗产继承的诉讼;外交代表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在中国境内从事公务范围以外的职业或者商业活动的诉讼。外交代表免受强制执行,但对前款所列情况,强制执行对其人身和寓所不构成侵犯的,不在此限。外交代表没有以证人身份作证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第十五条:外交代表和第二十条规定享有豁免的人员的管辖豁免可以由派遣国政府明确表示放弃。外交代表和第二十条规定享有豁免的人员如果主动提起诉讼,对与本诉直接有关的反诉,不得援用管辖豁免。放弃民事管辖豁免或者行政管辖豁免,不包括对判决的执行也放弃豁免。放弃对判决执行的豁免须另作明确表示。 总的来说,外交豁免权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外交代表能够有效地执行职务,而不是为了个人私利或逃避法律责任。如果外交代表滥用豁免权,可能会导致外交关系的紧张和冲突。因此,各国通常会对外交豁免权的使用进行一定的限制和监督,以确保其合法、合理地使用。
来自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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